怀孕期间请假算什么假

如题所述

视具体情况而定。孕期因产检请假的为病假,非因产检请假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判断是病假还是事假。职工请病假的,应当提供病假证明。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当然孕期生病的也是可以请病假的,按照病假工资的规定正常领取相应的工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孕妇休病假天数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6.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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