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问题

1。在一个命题前加“并非”二字,代表什么?
例如,并非所有动物都是哺乳动物。这个命题是 并非+全称肯定,那么它可以代指特称否定吗?即可以说 并非+全称肯定=特称否定 吗?

2。性质命题中,利用命题间的对当关系的得到的结论,和用换位法或者换质法,或者换质位法得到的结论,为什么会不一样?
例如,利用对当关系,可以从 特称肯定推知全称否定的并非命题;
但是利用换质位法,却没有办法得到这个结论。

1.在直言命题即性质命题中确实是并非全程肯定等同于特称否定。
2.利用换质法的规则有一条:前提不周延的项结论中不得周延没有点类似于直言三段论的规则。对当关系中都肯定了主项非空原则,根据这两条自然可以得知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不过要是用一阶谓词逻辑自然推理系统证明的话倒是可以由特称肯定推出全程否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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