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所谓“应该”,那就是“必须”的意思,但我所在的重庆市对特殊工种退休要求必须得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这似乎又成了本人自愿的了。关于这个问题,想听听大家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