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职工代表大会是由经过职工民主选举所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此定义可知,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指其依法应当享有和行使的权力(权利)。依据职权的对象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分为对事权和对人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对事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行政所管事务拥有进行审议的职权。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议建议权、通过权和决定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对人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拥有进行监督和选择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评议监督权和推荐选举权。

法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

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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