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
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在中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
基本特征
1、组织性
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支配力量。它需要有组织的国家机构来分配、行使。由于权力系统是复杂的,因而必须运用法律予以专门的调整。如中国就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2、稀缺性
公众共同组建了政府,而直接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却只能是部分人,也就是说,政府内公共职位的数量在任何条件下与公众的总量相比总是有缺口的,即存在着公共职位公众所有与部分人代理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引发了公共权力的资源稀缺。
公共权力一般指由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机构行使的权力,它在保证社会稳定、维持良性互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任何非公共的私人权力都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
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权力,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共同行使,而只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
公共权力的特征
1、公共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不是某个人和某部分人。尽管在国家的形式下,公共权力为统治者占有行使,具有强制性,但是,从根本上说,公共权力产生于全体成员的共同自愿服从的意愿。
2、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国家政府机构为主,同时还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
3、公共权力的客体是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
4、公共权力运用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和追求全社会的公众利益。
5、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离的——少数人和机构代表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全体社会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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