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诉讼的本质

如题所述

  诉讼的本质,简单地讲,就是公共权力介入纠纷解决。
  一、由此带来实体正义(即探求真相)与程序正义的内在联系以及与实现程序止义直接相关之诉讼效率问题。
  二、诉讼发生的前提:纠纷当事者双方自行探求真相,解决纠纷有不能克服的困难。
  三、诉讼的形式,从民间、政府到法院发展的内在逻辑:揭示真相能力的逐步提升。
  从民间到政府到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突变:公共权力介入纠纷解决。
  四、诉讼程序公正的内在力量:为保证探索真相而追求的诉讼程序公正。
  程序独立是程序正义本质的一个主要方面。诉讼程序正义,使得审判权的合理运作过程变成了一种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可把握和可操作的程序过程,由此完成了程序取代实体正义的关键步骤。所谓诉讼程序先于实体真实并非意味着诉讼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一个代表着诉讼的最终目的,另一个代表着诉讼的直接目的,二者在价值上无轻重之分,也无优劣之别。程序正义说穿了是为达成实体正义的一个无可奈何的选择,即我们之所以要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因为我们无法直接实现正义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途径可供我们选择。
  五、诉讼程序从理想到现实的桥梁:诉讼效率。
  诉讼基本结构的设计由于其本质上只追求公正,所谓单位时间内的办案量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人们不可能容忍无限期拖延对一个案件的审理同时把另外一个急需处理的案件阻挡在司法门外,效率在直接的意义上讲与公正有本质区别,二者存在一种本质上的对立,因为提高效率一般要求相对减少或缩短原被告双方对抗的机会和时间,在刑事诉讼中还要求放宽对公权力的限制,如此则必须容忍办案错误率的一定程度的增长。然而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也可以把它说成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正,那就是尽最大可能无拖延地解决所有已经发现的案件。
  合理协调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把握的最基本原则是公正优先。所谓诉讼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观点是不符合诉讼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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