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如何?应怎样正确理解?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将民事执行制度视为广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立法体例上,法、德、日等国早期的立法均将民事执行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我国传统上也将民事执行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将民事执行制度规定为一编放在民事诉讼法中。与此相对应,传统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内容的一部分。其理由是:1、我国将民事执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且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2、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都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程序,只不过用不同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同一权利;3、民事诉讼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继续和发展,二者密不可分。
  随着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执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人提出要突破传统观点的束缚,重新认识民事执行和民事诉讼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与审判程序是完全不同的平行的两种程序,互不隶属。其理由是: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能适用到民事执行之中,如果是主从关系,则应该是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运用到民事执行之中;2、民事执行程序可以自成体系,民事执行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看一门学科能否成为独立的学科,就看该学科是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看一部法律是否独立于其他法律,就看该法律是否有自己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定的调整对象;3、用发展的眼光看世界立法,凡是民事执行法单立的国家,都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民事执行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民事执行法单立已成为一种趋势;3、诉讼的本意是解决争议,而执行不是解决争议。而且把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列,有利于人们对民事执行程序研究的深化,有利于执行工作实践,有利于执行立法。
  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1、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救济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两者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2、一般而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3、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互依赖。对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执行力需要民事执行程序予以保障。而民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对到期债权异议的审理,对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均须由诉讼程序解决。其区别是:1、国家权力性质不同。民事审判是以国家审判权,即司法权为基础的,民事执行是以国家执行权为基础的。民事执行权从性质上看,是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的国家权力;2、程序的性质、目标、任务不同。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解决纠纷。而执行工作的实质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3、程序组成不同。民事审判有多种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审判程序的设计强调公正为基本价值目标。民事执行程序相对民事审判程序来说是单一程序,就抽象规范来说,执行案件每一案适用同一种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在强调公正的同时更强调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
  尽管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是从事物的本质上看,民事执行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制作的执行依据只局限在部分执行领域,而不适用于全部执行领域。民事执行除了执行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外,还包括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民事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其次,即使从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角度看,有些案件是自动履行的,用不着民事执行,因而谈不上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继续和发展。应该说民事审判程序自从作出生效判决并送达当事人后,某一民事审判程序就已经终结,不再有继续的问题。如果要继续的话,也只能继续另一种民事审判程序。比如说,一审程序结束,可能继续的程序是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终结后,可能继续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至于执行程序则是按照新的程序理念建立的一种区别于民事审判的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可以用民事审判来概括,因此可以说一种程序是另一种程序的继续,而执行程序不能用民事审判来概括,因而也就不能说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再次,这种观点不利于民事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立法上容易导致用民事诉讼的观点和理念来制定民事执行规范,难以突出民事执行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用民事审判的方式来管理民事执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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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8
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是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实施的行为,即先诉讼后执行,诉讼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对诉讼的延续,缺乏执行诉讼将失去意义,缺乏诉讼执行将没有根据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卢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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