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签订合同到期,有关于物资采购续签合同的规定吗

如题所述

    依据:现行常用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法》及释义、《招法条例》及释义、《23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细则》、《合同法》及释义中,“续签”字眼只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的第三款为:“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对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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