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报工伤,劳动局不予受理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件工伤索赔的案件大体上要经历三个主要程序,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三是仲裁索赔。这三个程序中最难做的就是第一步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1个月内有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如果单位不申报的,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申报工伤的权利,但因为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往往对于申报工伤的材料准备不齐全,甚至拿不出一份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往往面临的是劳动局不予受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从那几方面着手呢?陈艳梅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启发。 一、准备材料要充分 俗话说“不打没有准备的仗”,申报工伤也是一个道理,申报材料非常重要,(这里针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要证明两点,一是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二是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围绕这两个关键点,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包括工作牌(证)、出入证、签到表、工资发放表、排班表等在工作过程中保留的相关文件(照片)、工友证人证言、包工负责人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工地张贴的处罚通知、(被处罚人的证言)、在医疗过程中达成的医疗费的协议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安监局、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的行政部门的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上述材料齐备,劳动局十之八九就会受理,而且很大的可能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 二、如果上述列举的材料不全,劳动局不予受理,我个人认为可以以劳动局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依据上述规定,在所有的途径都走不通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行政职权做出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的决定,而非一定要走确认工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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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2个回答  2017-01-06
劳动局不给认定工伤,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第3个回答  2018-08-01

提问者提及的是在社保局经常遇到是事情:“女,51岁,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全责。现在去劳动局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购买工伤保险不予受理,无法认定工伤”;

这样的回复是合法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位遇到车祸的女同志,确实属于法定退休人员,也就是社保五金一险属于停止缴纳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就是再就业也是作为劳务聘用人员的,所以不能依法认定工伤的。

尽管不能认定工伤的,但是可以依据交通管理部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发票、本人治疗、康复和家属护理的误工直接损失(要有用人单位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向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只要找到责任(被告))的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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