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高度重视疫情状况,通过正当渠道及时了解全国疫情、当地疫情新动态,在疫情面前,不恐慌,不信谣,不违禁;

2、尽最大可能做好防范疫情的自己和家庭准备,如,购置配戴医用口罩、消毒用品与相关药品等;

3、不到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区,切断疫情人传人的一切可能通道与途径;

4、切实做到自己与家庭人员的个人卫生和必要的家庭消毒,使家庭成为疫情防范的堡垒;

5、停止一切个人、单位聚会聚餐,用足节日时间与家人团聚;

6、个人和家庭成员出现疫情症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防疫部门报告,争取在专业指导下安全救治;

7、发现亲属、朋友、邻居中有近期从疫情高风险地区来人的,应对其阻隔并立即向社区和防疫部门报告;

8、注意防寒保暖,搞好饮食卫生,加强体能锻炼,提高免疫力,防止近期染病;

9、在卫健机构专业指导下采取相关防疫措施,不轻信非正当渠道传言,加强个人保护;

10、安排好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娱乐活动,增进爱情、亲情、感情。做到:外面有疫情,家里有温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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