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5项措施具体是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强化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适当扩大“应检尽检”核酸检测范围、增加定期检测频次,做好发热门诊病例排查、报告和转诊。发现疫情要实事求是报告,严格依法依规报告。

二是强化“人、物”同防外防输入。对于航空口岸入境人员,强化隔离服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规范提供服务,加强接送转运、居家观察闭环管控。对于陆路口岸,加大非法入境人员排查管控力度,加强高风险人群的个人防护措施。

三是强化院感防控。医疗机构党政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完善防控机制、专人专班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对现有的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进行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消或尽快改造到位,配齐配足设备、人员,严格发热病人闭环管理要求。建立大型综合医院人员、设备支援机制。

四是强化聚集性疫情应急处置。严格落实聚集性疫情处置5条关键举措。同时,医疗机构做好日常门(急)诊和住院等“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作用,确保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健全“属地处置、区域协作、高效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实操性演练,强化疾控、医疗、检测、流调等培训。 高度重视和加强流调和溯源工作。

五是强化春节假期前后疫情防控。坚持去年春节和今年“五一”“国庆”假期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农村发生和蔓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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