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法律制度的民族歧视性。

如题所述

【答案】:元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歧视和压迫色彩,表现在诸多方面。
(1) 在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被人为地分成四个等级,蒙古人和色目人在政治、经济及法律上的地位都高过汉人与南人。元代一系列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正是在区分四个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的。
(2)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这在元朝初年表现得比较突出。有些原本只适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保证由以蒙古人为首的统治集团牢牢掌握官署的控制权。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长官,地方路、府、州、县之正官皆由蒙古人担任,较高级的行政人员,也都排挤汉人、南人出任。
(4) 在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规范方面,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往往同罪异罚,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若因争斗及酒醉而殴死汉人,不需偿命,只断罚出征,支付烧埋银(丧葬费)。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处死,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蒙古人与色目人还享有多项特权。蒙古人犯罪除死罪外不必拘押。蒙古人和色目人犯奸、诈伪案件由专门的大宗正府掌握。蒙古人、色目人在刑罚的具体执行上也享有特殊待遇。
(5) 元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并严惩违禁者。一是禁止汉人、南人执有和收藏兵器。二是禁止汉人练习武艺,违者杖七十七。三是禁止汉人聚众集会,结社、集众作佛事、迎赛神社、聚众演唱词话、练习杂戏等活动均在禁止之列。
这些禁制无视汉民族的生活习惯与风俗,集中体现了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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