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民族压迫政策有哪些?

如题所述

元朝的蒙古族统治者虽然推行了汉法统治,对各族地主阶级采取了笼络的政策,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和特权,广大的人民,特别是汉族劳动人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遭受着沉重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

蒙古统治者实行露骨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其中最突出的是把全国人划分为四个等级——这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

第一等级是蒙古人,包括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的过程中组成蒙古民族的各个部落;第二等级是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各目”的意思,包括中国西北各民族及居留中国的中亚、东欧人;第三等级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汉化了的女真、契丹等族及云南、四川的汉族人;第四等级是南人,指忽必烈灭南宋时仍在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因北方人常称南方人为“蛮子”,故南人又称蛮子。

四个等级中以蒙古人的地位为最高,南人最低。有时四级又可归为两段:蒙古人、色目人为高,汉人、南人为低。

民族等级之间的差别,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政治方面,中央政府各部门的首席长官都由蒙古人担任,色目人很少,汉人一般只能担任副职,而南人在南宋灭亡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几乎没有什么人在中央做官。地方官吏中,省级官员一般都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汉人和南人一般只能担任州、县等中下级官员。

在军事方面,元朝军队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南宋降军)的区别。战争时各军酌情调用,但以蒙古军为主力,军权都掌握在蒙古将军手中。灭南宋后,汉军平时不准执持兵器,禁止汉族猎人执持弓箭,甚至连寺庙里面也不准陈设真刀真枪。又将散落在汉人和南人手中的弓箭和其他武器全部收缴,收进兵器库里,由蒙古人、色目人掌管,汉人、南人连过问的权利也没有。

在法律方面,规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汉族人分属不同的机关审理。犯了同样的罪,由于民族等级不同,罪罚也不相同。例如,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南人,只罚其出征,再出一份“烧埋银”就了事;而汉人和南人若打死蒙古人,除了处以死刑外,还要出50两“烧埋银”。法律还规定,只许蒙古人打汉人,不许汉人还手,否则予以严惩。

在经济方面,对于汉人、南人强行征收粮畜及赋税,蒙古人等例外。

例如,元朝政府强取民间马匹,凡汉人、南人的马全部取走,色目人的马取1/3,蒙古人的马则不征取。

元朝有很多法令,都是针对汉人和南人而制定的,并且明确指出蒙古人不受这些法令的约束。例如,不许汉人、南人习武、集会,其中夜间点灯也要受到管制,有的蒙古贵族甚至狂妄地叫嚣,要杀尽张、王、李、赵等几大姓的汉人。

元朝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特权,强行划分民族等级,公然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造成了民族之间严重的矛盾和隔阂。这必然会导致被压迫民族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情绪,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元代的社会矛盾显得更加复杂和尖锐。

从元灭南宋时起,长江以南地区被压迫民族的反抗斗争就从没有停止过,正是他们的不屈斗争最终推翻了残暴的元朝统治。民族等级的划分,恰似元朝统治者为加速自己的灭亡而自掘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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