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多,公司一直不给签合同怎么办?

我自从去年3月18号离校去了一家物流公司,外派到另一个地方工作,那个时候我还没有毕业,正式毕业时间是6.7月份。等拿到毕业证之后,我把签合同需要的资料邮寄给公司,公司很长时间没有回音,后来就把我的材料给退回来了,也没有合同,公司也没有说什么,我问了一下外派到其他地区的同事说,公司不给签。现在都一年多了,公司也没有签的意向,保险肯定没有了。
我们如果有事联系公司都是电话联系,工作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公司,工资是公司直接打到我的卡种。我们那些同事也给公司反映了,一直没有回音。像这种情况我们具体该怎么办?假如我们投诉的话,是向公司所在劳动部门,还是向我现在所在的地区的劳动部门呢?谢谢!!
谢谢你们的热心答复,我们一般没有节假日和周末,公司也不会通知到节假日放不放假。几乎每天都会向公司发工作内容(报表,电子邮件),每过两三个月会向公司快递一些资料(资料中的内容盖有第三方的财务章)。快递运单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吗?单位没有给交保险的。我倒还有去年和给公司打电话的录音。
我心里不平衡的还有一点:去年3.18外派到我们是3个人,4月一个调到其他地区了,6月底一个离职了,现在只有我一个人(一个地方至少2个人),现在发工资的时候只发我一个人的,因为这里的工作量比较大,我早在去年就申请公司往这里调人,现在仍然没有消息。

  首先,您要先确定您的毕业时间,这点非常重要。原因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第三、四条明确,
  三、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因此,您在在校期间(也就是去年的3月18日至您毕业的时间截止)这段期间,您不是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段期间,您与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或者说是雇佣关系,仅受民法通则的管辖。故此,在此期间如果公司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没有办法的。
  但是,您在去年7月拿到了毕业证,那么这就不一样了,从您毕业开始,那么您就算是劳动者,从毕业证发证时间并在这一时间点您只要在公司工作,公司与您之间就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现在公司目前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已经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我是您,我会等到今年的8月,正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合同,要求补双倍工资,如果在此期间您的工资水平,低于其他员工,要求补齐工资。
  如果公司不遵照约定,您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
  另外,关于您在此公司工作的证明:
  1,保存好您和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如果有必要,对邮件进行法律公证。(但是必须和您说的是 邮件作为法律证据的公信力不高)
  2。因为您的情况是没有合同,所以工资单很重要(公司向您按月支付工资,并打入您的银行卡这在法律上就认定您和公司由劳动关系)这很重要!!!
  3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表、同事证明等也可以证明。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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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劳动法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第2个回答  2010-04-29
直接去劳动仲裁中心就行,去公司所在地的好一些,如果不方便 的话 可以在你分公司的所在地的也没关系
第3个回答  2010-04-29
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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