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多次赔付究竟是保险公司宣传噱头,还是险企激烈

如题所述

多次赔付产品,一般形态会有会有重疾多次赔付,重疾单次+轻疾多次赔付,也有重疾多次+轻疾多次,故名思议,就是首次“生病”之后,在规定间隔期后再次“生病”,能获赔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然两次生什么病,也是有严格定义的。
通过阅读条款不难发现,多次赔付需要注意的“猫腻”,有以下3个关键点:
1. 疾病分组
我们可以发现,多次赔付重疾险,是对疾病分组的多次赔付。对每一组别,只要发生其中一种“疾病”的理赔,分组中的其他疾病就都失去了再次获赔的机会。
多数保险公司会根据病理、严重程度等将所有病种进行分组,比如同一部位或同种病理的疾病会分在一组,分组的意义其实在于降低赔付率。所以所谓“再次患病”,也并不是什么病都可以赔。
2. 赔付等待期
保险公司在两次赔付之间加入了严格的等待期要求,一般以90天至1年期不等。如果是针对癌症这种单一疾病的多次赔付,等待期会更长,通常是3-5年期间,两次赔付期间还加上了严格的康复要求,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证据,证明上一次癌症病灶已经或者曾经完全消失过。
严肃来讲,等待期的加入,也体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思路,避免一下子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吃不消”。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说,等待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保障的实用性。
3. 责任赔付顺序
多次赔付重疾险,条款可能会这样约定:“在赔付首次重疾保险金以后,轻症疾病责任、死亡责任、全残和终末期疾病责任都会无效,保单现金价值归零”。这个约定怎么理解呢?
事实上,重疾险除了重疾责任外,还可以包含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轻疾这四种责任,按照赔付比例、赔付顺序等考虑因素进行划分,会有一个赔付的优先级,重疾、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这四种旗鼓相当,均大于轻疾,排列大概如下:
重疾 = 死亡 = 全残 = 疾病终末期 > 轻症疾病
这四种责任,有且仅赔付一次,一旦赔付任何一种,很遗憾,轻疾的责任都将无效。
所以,多次赔付重疾险,在首次赔付重疾保险金以后,虽然至少还有一次重疾赔付的机会,合同依然有效,但按照合同规定,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和轻症疾病责任都会效力终止。同时这张保单也不再支持退保,因为现金价值已经被削减为零。
简单来讲,就是你的多次给付重疾“豪华套餐”,赔过一次之后,轻症等责任都会受到影响,最后只剩重疾保障,且保病不保死,还不能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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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0

很多人对重疾险里面的多次赔付都不理解,多次赔付一般在重疾险里面,多次赔付,顾名思义就是多次赔付,一般在重大疾病的邻域里面发生的概率会比较高,今天来说说重疾险中的多次赔付是怎样的。

(1)单重赔付,如果发生严重疾病,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再次患病的可能性更高。此时,他们需要保障治疗重大疾病。但是,保险公司拒绝保护有严重疾病史的人。 (因为风险概率太高并且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限额),多次付款可以避免“有严重疾病时不再有保障”的风险。

(2)“多次赔付”的保险费用肯定比“单一保障”贵,但总成本性能仍然高于“多次支付”。因为如果“单次赔付”的价格是100,000,你可以获得200,000的保障;但是“多次赔付”与20万的保障相同,价格可能约为120,000;但是三次,保障高达600,000。 多付的20%保险费用将获得高达200%的保障。也就是说,有经济能力的人选择“多重给付”更具成本效益。

(3)“多次赔付”是为不同的疾病群体提供“多次赔付”。主要疾病一般被归类为“癌症、和心脏相关疾病、与神经系统相关疾病或器官/功能相关疾病“群体。如果第一种疾病是急性重症肝炎,第二种疾病是慢性肝功能衰竭,因为两个属于器官/功能相关疾病的群体,保险公司不提供多重支付。如果第一次患病是癌症,第二次心脏病发作,你将得到第二次支付。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清楚在申请保险之前了解,并更加注意重大疾病对组别的限制。

多次赔付重疾险近年来还是很吃香的,特别是高发的重疾,容易复发又发病率又高,是很多消费者的首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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