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个税法规定个税采用累积预扣法,即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年度中更换工作单位,在新单位如何做个税计算?是否需要将就单位以前月份的累积收入和累积扣除情况提交给新单位?国税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能否提供每个月的累积收入和累积扣除情况?
51个税管家结合案例为大家解答:
原单位:A公司按照张三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待业期间:张三无工资薪金收入,期间也没有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
新单位:B公司按照张三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注意,B公司并没有张三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9月份开始计算。
9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10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11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12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80元。
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全年,A、B公司共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780=1230元。
张三2019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6+15000×4-5000×12-1500×6-2500×6-1000×12)×3%=720元
待业期间,张三虽然没有收入,但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社保)、专项附加扣除都是存在的。
按照相关规定,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