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教师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师被判刑后不一定必须要被开除公职。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因此,教师只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才会被开除公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教师如果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可以保留公职。扩展资料: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而且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在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应该是除名。开除和免职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免职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在某种情况下,有的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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