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有试用期。
一、通常,用人单位在录用一个员工之后,都要安排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以便观察该员工是否真正能胜任工作,换个角度看,其实也是给了员工一个深度认识单位、认真考虑前途的机会。因此,规定试用期,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个人来讲,都是一件好事,而且《劳动法》中也认可了试用期的存在。
二、很多人会认为试用期是一个独立的阶段,不能算作真正的工作阶段。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试用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必须是建立在合同期基础之上的,脱离了合同期的所谓的“独立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不合法的。这也就告诉我们,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不可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存在。
三、既然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之上,包含在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那么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就应该适用于试用期。不签合同就谈不上 “试用期”了,因为“试用期”必须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能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最多只能称作为他们所认为的“试用”。但事实上, “试用”跟“试用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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