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效裁决书已申请执行其中两项裁决,问:二年后还可申请剩余裁决执行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要在二年内申请剩余裁决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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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7
强制执行书已交两月了,还没进度怎么办?追问

有期限规定,目前可趋问和等待

追答

电话说车管所的下来了,房产局还没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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