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01-31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所以旧的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止,不得再用。只能使用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只有四十五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仅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处罚,所以以前是不追究的。然而某些律师和县级部门答复都是征收,那是因为这些部门工作人员不懂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