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法律责任。生产者若生产不达标产品,将被勒令停止生产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范围在一倍至五倍销售收入之间,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人也可能面临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销售此类产品同样受到严厉处罚,包括停止销售、追回产品并没收,情节加重时,将同样面临罚款和营业执照吊销的风险。


对于直接或间接参与加工制作、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明知被禁止销售仍销售、接到用户投诉仍继续销售等行为,处罚更为严厉,除了基本的罚款和营业执照可能被吊销,责任人也将受到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生产、销售淘汰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同样会受到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的处罚。


伪造产地、冒用他人标识等行为,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面临罚款,并要求公开更正。对于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如未批准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伪造或转让准产证等,也会受到严厉的罚款和吊销准产证的处罚。销售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将被没收产品和收入,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人将面临罚款和行政处分。


条例还强调,对以非法手段推销产品、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检验资格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擅自处理封存产品等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罚款。如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违反条例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经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修正。《条例》分总则,行政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50条决定,废止《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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