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对于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面临严厉的处罚。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还将被没收。对于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将被要求停止使用,对明知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者将罚款其产品货值等值以下的金额。


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包括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如果产品虽获认证但不符合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销售,将被要求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若包庇或放纵违规行为,通风报信,参与生产、销售等,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违法收入将被没收。同时,对因违反条例导致他人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当事人,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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