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

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时遇到的一个问题
举例如:
甲单位与乙劳动者在1号签订劳动合同,约定5号合同生效,预计10号实际用工,乙劳动者在4号与丙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甲单位为了乙劳动者用工做出了准备,此时甲单位可以主张乙劳动者违约责任么?或者以什么方式主张损失?
1、合同何时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是以实际用工日为标准么?
2、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劳动合同是一个合同,先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约束力的规定,即合同成立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其次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此情况中的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日建立(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自合同成立时设立,二是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日建立
3、关于生效日的约定是否无效,即此劳动合同中合同生效日应该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合同主要条款是关于劳动关系的),此处法定优于约定(具有经济法属性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优于双方的约定)

这应该是一个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第94条第及第108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1、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2、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3、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4、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
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3Q
谢谢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3项是指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吧
第4项中,若是缔约过失,能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么;如买卖合同,甲购买乙方出售的房屋,乙向甲出示伪造的预售许可证等文件,N年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时仍未办理上述资格文件,此时甲方因合同无效只能主张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能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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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7
举的例子里,劳动者合同违约,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是必要支出部分。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合同方可以认为已经相信合同必然成立,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1,合同法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期限条件的合同,自期限条件到来时生效。以老劳动合同为例,应是以签订之日起生效,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类型本处不适用。不过合同生效不代表此刻要有实际劳动关系和工资支出。

2,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这个是正确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有时是与合同同时,有的时候稍晚或稍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的建立便早于合同。

3,劳动合同自订立时生效,生效的是合同,不是合同里面约定的条款。例如:本合同约定与2020年生效。此时这份合同已然具有了法律效力,只是内容部分附期限。追问

3Q
例子中的合同是否生效?此合同生效日应该是5号还是实际用工日

追答

例子中的合同,已经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当一方为了能履行合同而做出合理支出时,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5号生效的是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合同自订立时就有效了。比如:1号甲卖给乙一幅画,没有交付,而是约定3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订立合同。合同是1号订立的,约定3号完成交付。2号,甲高价卖给丙,那么乙为了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甲就应该赔偿。劳动合同是一种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没规定的地方,是适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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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07
1、既然双方有约定生效时间,则该合同生效时间应该为5号,但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正是用工时间10号。
2、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只是因为其特殊性因此有又专门制定了专劳动合同法来规制,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该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基本原则,双方成立的只有一种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
3、合同生效的约定是有效的,随之产生的是基于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但是跟劳动关系建立是两回事。两者不冲突的。追问

3Q
1
2、以劳动合同法10号建立劳动关系,若10号之前不存在合同关系,如何要求劳动者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或违约)责任
3、是否可以说一个劳动合同中存在两个关系,由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第3个回答  2014-03-07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之日建立。不管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实际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即成立。
2、劳动合同除适用合同法之外,还适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是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合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无特别规定,则适用合同法。
3、无效。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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