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时遇到的一个问题
举例如:
甲单位与乙劳动者在1号签订劳动合同,约定5号合同生效,预计10号实际用工,乙劳动者在4号与丙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甲单位为了乙劳动者用工做出了准备,此时甲单位可以主张乙劳动者违约责任么?或者以什么方式主张损失?
1、合同何时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是以实际用工日为标准么?
2、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劳动合同是一个合同,先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约束力的规定,即合同成立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其次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此情况中的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日建立(劳动合同法);即劳动合同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同关系,自合同成立时设立,二是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日建立
3、关于生效日的约定是否无效,即此劳动合同中合同生效日应该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合同主要条款是关于劳动关系的),此处法定优于约定(具有经济法属性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优于双方的约定)
3Q
谢谢给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第3项是指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承担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吧
第4项中,若是缔约过失,能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么;如买卖合同,甲购买乙方出售的房屋,乙向甲出示伪造的预售许可证等文件,N年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时仍未办理上述资格文件,此时甲方因合同无效只能主张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能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么
3Q
例子中的合同是否生效?此合同生效日应该是5号还是实际用工日
例子中的合同,已经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当一方为了能履行合同而做出合理支出时,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5号生效的是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合同自订立时就有效了。比如:1号甲卖给乙一幅画,没有交付,而是约定3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订立合同。合同是1号订立的,约定3号完成交付。2号,甲高价卖给丙,那么乙为了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甲就应该赔偿。劳动合同是一种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没规定的地方,是适用合同法的。
3Q
1
2、以劳动合同法10号建立劳动关系,若10号之前不存在合同关系,如何要求劳动者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或违约)责任
3、是否可以说一个劳动合同中存在两个关系,由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