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务工期间意外死亡,雇主有没有责任?

如果一个在工地务工的人,因喝酒过多,在工地宿舍休息时死亡,而在这之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务工合同。懂法律的朋友们,请问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没有责任,有的话,要怎样赔偿?急求!!!!!!!!

  在务工期间意外死亡,如果属于以下原因导致的工伤,雇主应负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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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赔偿范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23
我说以下几点:
1、没有签合同,可以找证人证明雇佣关系存在。
2、喝酒过多而死亡,而且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所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3、员工酗酒过多,无人制止,说明雇用单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少量的责任。
如果是我的案子,我顶多判单位拿5000元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09-12-23
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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