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住的小区原有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时购房时与该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几年后该物业公司撤出,更换了另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地只是在小区内贴了一个通告,小区业主并不知道内情.(本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近日,新物业公司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且新物业管理费要增加许多,我向他们索取物管合同,他们答复说不需要和我们业主签定合同,而只需要和开发商签定合同就可以了.既然如此,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当初第一家物业公司和我们每一户业主都签定了合同?难道不需要用合同的方式明确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吗?这一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新来的物业合法吗?请问我可以拒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