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违法执行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公开听证吗?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 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 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执行听证的主体
第六条 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 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
  (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
  (六)和解的权利;
  (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 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
第十条 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巧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
第十三条 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可能不当或有错误,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实行听证。
第十四条 变更执行措施等其他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参照本规则进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0-21
我不知道啊!你可以问问别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