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陈律师,您好!我在网看到这样一段话,不懂.请您告诉我是什么意思?---在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安排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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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1
听证是处罚法里的规定,说的是行政机关在做出罚款二千元以上处罚时应通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注意就是多以事实说话啊,依法啊
第2个回答  2010-11-22
你好!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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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7-13
执行听证的意思
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公正地执行。“听证”一词来源于英美法。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基础,以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又深化了这一法律基础。中国的听证制度,除了借鉴英美法的相关理论外,在宪法的规定和有关理论中也可以找到依据。
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的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中,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就是中国在立法、司法、行政领域中确立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中国移植国外听证制度的首次尝试,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随后颁布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价格法,对听证规定则可以视作中国听证制度最早出现在行政法规中。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听证也被广泛运用于申诉案件的复查、执行异议的审查等司法领域。 
这里所说的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程序性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规范中没有执行听证制度的内容规定,但各级法院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就听证程序进行实践与尝试。
执行案件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听证会与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共同点。从司法审判的实质看,审判也是一种“听证”,但听证会不是司法审判,它是具有准司法性。司法审判必须在庄严的审判法庭进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听证会的程序弹性较大,场所也不必固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的主要任务是调节与控制,而法官在庭审中的权力远远大于听证主持人。正因为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才为执行案件设置听证程序提供了可能,才使听证会易于操作。
  执行听证不仅有法律的依据,更是执行程序自身的客观要求和改革执行工作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听证会结束之前,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总结,但不作结论。因为听证会结束后,对重大疑难案件需提交合议庭讨论作出决定,或报经院长审批。只有经过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
  二是听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听证会的步骤只是一般程序,不是固定程序。执行听证人员在保障各方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一些步骤,使听证简便易于操作。
 
三是执行听证程序应当防止审判化。首先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案件执行的是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听证,易使被执行人对已生效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也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最终导致听证流产,更不利于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合理的听证制度能够保证执行案件的公开、公正性;保证诉讼资源的高效利用;保证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诉讼效率及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听证制度的现实可行性。鉴于上述理由,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统一的执行听证规程,使执行听证程序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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