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应届毕业生,签过见习协议,工作一个月以后,我要离开公司,公司在我的工资里扣除了700块钱,经理说这是赔工作服的钱,还说这是规定,如果在公司干不满一年,就要赔工装费,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之前签过一个要服从公司一切安排的协议,但里面没提到要赔钱,请问公司这种行为触犯《劳动法》了吗?具体是哪条呢?如果他不退钱给我,我该怎么办呢?没看过公司制度,但签了一堆协议,其中没有提过辞职要赔钱的协议,也没有说工装要收费,见习协议我这也没有。但有人说劳动法不保护见习生,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