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存在不满,是否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如题所述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居民小区中居住,这就需要物业平时对小区进行服务,而随即来的就是物业和业主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那么对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存在不满,是否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网友咨询: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a小区在交付使用前,委托某置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在其提供服务期间,开发商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委托b物业公司接手继续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庄某系该小区业主,庄某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存在各种不满,是否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益清律师事务所牟远鹏律师解答:
庄某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存在各种不满,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如果庄某对新更换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的话,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以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庄某还可以联合业主召集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宜。新老物业公司交替期不是物业服务的“空窗期”,《民法典》为保障业主这段期间的权利,第九百五十条还规定了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益清律师事务所牟远鹏律师解析: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由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订立后,业主入住时,开发商确定的物业公司应当撤离小区,与其签署的协议自行终止。同时,原物业公司应当与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将设备设施图纸、业主名册等资料交付给新物业公司。
新的物业公司由业主选聘,而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应该在兼顾自己利益的同时多为小区业主考虑,并自觉接受业主的批评、监督、指导和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可以由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完成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以便更好的完成交接行为,这不仅是对业主负责,也是对物业公司负责。
牟远鹏律师,益清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专业的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非诉业务,办理过涉黑涉恶、财产、毒品、职务犯罪等案件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等工作。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以敢辩、会辩,努力让更多当事人早日离开高墙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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