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是否要把公诉方出具的证据全部体现?

刑事判决书是否要把公诉方出具的证据全部体现?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是对检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的过程,是否采纳,应当有明确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对检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就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评判。但在判决书中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有证据,而应当有一定的概括性,比如对于被告人对同一问题的多次供述,有时就不必一一列明。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

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2、“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

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只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

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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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27
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性。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判决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者撤销。即使是判决有错误,也只有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判决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2.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
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4.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5.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2个回答  2016-03-01
不是的,形式判决书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作案情况,动机,判决的法律依据等方面,但是不包括证据,证据是检察院和法院相关科室的人审核,由他们给出意见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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