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方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效吗?

请问:国有控股企业制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就下发执行,大部分员工反对,工会收到员工代表意见,要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这一关系每一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工会做为职工的代言人,应该如何对待?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的《职工工资方案》无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切盼大律师佳音!!!!!

方案无效。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无效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明年起,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该条例属程序法,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必须依据条例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或审议通过,否则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工资方面的制度规定毫无疑问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的利益的。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民主程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二个阶段就是规章制度公示的阶段,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

同时,根据《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共决权,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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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1.该工资方案无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工资方面的制度规定毫无疑问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的利益的。
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民主程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二个阶段就是规章制度公示的阶段,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
4.同时,根据《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共决权,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无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1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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