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的定性解释

涉黑团伙的定性解释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扩展资料:

新华社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 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组织部分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并对其中一些案例进行公布。

广西永福县政协原主席刘永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是本次公布的案件中的一起。刘永祥自2013年以来,一直与李佳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持密切的关系,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为该组织及成员的事务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李佳组织得以发展壮大,横行永福县罗锦镇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赃款、赃物。

本次集中审理宣判行动,共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9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30件189人,“保护伞”案件4件4人。

一年以来,广西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截至目前,全区法院一审受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9件390人,已审结20件270人;一审受理涉恶犯罪案件170件957人,已审结110件656人;一审受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4件4人,已全部审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广西公布重大涉黑“保护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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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7
涉黑团伙具有以下的特征: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2)人数众多;(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1)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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