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黑社会,黑社会怎么定性

如题所述

黑社会简介: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黑社会认定:

刑法》第294条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扩展资料: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分别对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若干构成要素的认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起点的审查判断、骨干成员的认定、不同类型组织成员所具有的有关量刑情节的运用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法庭举证、质证、涉案财产追缴、没收范围等问题。

《纪要》在继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等问题提出一般掌握的量化标准,并对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具体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将有助于解决因法律规定相对原则而导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拓展资料:黑社会性质组织——百度百科          定性“黑社会” 标准更明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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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14
您好,根据您的回答,这属于《刑法》的相关内容。
一、根据《刑法》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目前规定了三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规定如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同时,该条款对黑社会的定性也做了相关规定,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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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6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
97
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
自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
我国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有到无,
从小到大,
发展十分迅猛,
为打击黑社会性质
犯罪的需要,
97
年刑法新设立了这一项罪名,
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做出立法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形式特征——有一定的公开势力范围

《刑法》第
294
条和两个解释中都提到了“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
范围内”
。这其实就是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组织的一个本质特征,即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
但这种势力范围可以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
也可以是在一定
的行业范围内。
当然这些势力范围不仅是存在的,
而且也是公开的,
这样才能对
其他犯罪组织和合法经营经营者及群众们所知道,
从而对他们形成威慑力,
使黑
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利益上更加便利。
当然他们的公开范围还不能像国外黑社会
组织那样公开。
势力范围的大小也就标志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权力的大小,
势力范
围越大,他们获取的非法利益也就越大,因此,争夺势力范围(地盘)也就成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他们总是不断铲除异己,
力图扩大自
己的势力范围。

有一定的势力范围,
这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

般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都是秘密进行的,
他们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
例如,

怖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只是出其不意实施某种暴力行为,
给人们造成恐怖心理、

绪进而达到其追求的政治目的、
社会目的。
邪教犯罪组织只追求对教徒实施精神
控制,宣传极端主义、他们不追求势力范围。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二)组织特征——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的犯罪集团之处,
是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严密的组织性。

组织的严密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其组织运作系统内由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
核心决策层、

间指挥层、
行动实施层。
严密的组织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
组织化。其进行犯罪活动时,一般都要经过精心选择,暗中部署,制订周密详细
的行动计划,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老大”决策,骨干分子指挥,各犯罪成员
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行动。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
以的犯罪效率较高,
反侦查能力强,
社会危害性严重,
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
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和有效的运作系统。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三)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谋取经济利益

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也是其
最终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初,
主要是通过暴力、
胁迫的方式获取非法经
济利益,如进行抢劫、抢夺、绑架、强行收取“保护费”等暴力掠夺财物。其有
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
其犯罪领域逐步向高风险、
高回报的走私、
贩毒活动和合
法经济领域渗透、注册公司、垄断某一行业、地域。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任
何情况下,
追求非法经济利益都将是涉黑犯罪的目标。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有
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
将其获取的
“资本”
用于加强人员力量,
发放人员
“工资”

购买犯罪所需的设备、
工具等,
他们将非法资金渗入合法经济行业,
更隐蔽的获
取更多的利润。
但是,
我们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理解,
应将其获取经
济利益为目的与有经济实力视为一个整体特征,
只有这样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一般谋利的犯罪集团,邪教组织相区分。

(四)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腐蚀作为手段,犯罪行为的公开性和隐
蔽性并存。

《刑法》第
294
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手段没有作过多的限定,只规
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可能有多种,
但暴力、威胁、腐蚀、贿赂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主要的行为手段。

(五)危害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上述几大特征,
因此它比较一般的犯罪集团,
有更为严重
的危害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谋取非法利益时,
往往采用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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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0-09
黑社会,是指以为获取非法利益,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非法地下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集合。

黑社会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性)

1、有犯罪不是单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3人以上)的犯罪;
2、有相对稳定的形式;
3、多个人有的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

构成
1、 客观要件:暴力性、敛财性和腐蚀性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三大行为特征,它们共同维系黑社会性质的生存。
2、主体要件:黑社会性质作为有犯罪的一种形态,其成员有众多性,内部结构具有严密性。
3.主观要件:黑社会性质在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和妄图占据一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的目的。
第4个回答  2016-02-19
  黑社会,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地下有组织的犯罪团伙集合。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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