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三天离职 与公司僵持不给予办理手续怎么办

16年9月12日入职
过完中秋9月18日抵达广州总部参加培训
9月19日总部培训完 当天自己完全觉得不喜欢公司的氛围以及直属领导便于20号中午自行购票返回成都。期间未跟公司任何领导沟通汇报,因为我的计划是回到成都当天下午再给HR说。
20号上午便没有去公司了,一直处于失联不想接电话状态,中午登机返回成都
20号下午抵达成都才和HR沟通摊牌离职的事 然后HR说事情搞大了
21号到成都分公司自己也给公司说明了情况,以及提及了我自愿放弃试用期这几天的工资和广州的差旅费用,也和公司领导发了邮件和短信 希望得到原谅以及批准正常离职
但HR现在回复的情况为
1:必须要求我回广州当面道歉
2:必须回广州按纸版离职交接流程找各各部门以及领导签字
3:HR说如果我不回去走流程,公司将起诉关于在我身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招聘费、人力费以及项目上线运营费等待),他说本来这个岗位是2选1的,选的我,现面我走了,造成了他们招聘以及整体运营上的后推
4:如果我不回去公司将不给予办理离职证明(这都是小事),最关键是HR说公司会在今后知道我上班的方起诉我 说我和他们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处理好

求助:
1:事情扯破脸最坏的结果是什么,他们能起诉到我吗?
2:试用期合同为3个月,那我拖到3个月后 他们还能拿我有办法吗?到时候会不会又以旷工为理由要求我赔偿这些的。
3:如果真的打官司涉及赔偿,怎么去衡量损失?

当事人的情况不复杂,也没有大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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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3
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申请的,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收集好相关证据,到期后可以离职。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收集好证据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个回答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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