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遵守竞业协议,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如题所述

您好:
此时涉及劳动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之间适用问题,目前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录用企业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在先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而是在先企业寻求对协议相对方索赔问题,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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