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6-05
您好:
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
一般情况下,原公司与原员工及新公司之间围绕竞业限制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而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2)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3)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并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负有上述义务;(4)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
从法律关系特征看,前两种情况应是原员工违反协议引发的竞业限制合同之诉,若原员工违约,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则根据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后两种情况是因原员工违约并侵害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原员工和新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主要是侵害商业秘密。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侵权责任承担人可能是原员工,也可能是原员工与新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竞业限制约定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
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实体上看,两者的关系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必须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如果不存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无效的。有的认为,竞业限制不仅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还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需要,故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二是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协议无效,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合同履行保护其合同权益,但不能免除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也不当然导致保密协议无效,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它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故保密协议具有独立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程序上看,竞业限制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纠纷性质和类别的问题。与这两者有关的纠纷可能呈现三类情况:一是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前两种情况),二是单纯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三是既涉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后两种情况)。第一、二类纠纷在性质区分上比较简单,第一类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第二类归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第三类案件则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若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况,应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处理;若商业秘密不存在或者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则是竞业限制纠纷,应属于第一类纠纷而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范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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