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赡养与继承的关系

70多年前张某与王某,生有二个女儿,张甲与张乙,张某与王某对大女儿张甲并不是很好,从小也就是不到7岁左右就给别人当童养媳,受尽人生苦难,所以说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而对小女儿张乙关爱有加,送了读书。二女儿长大后,大女儿生活在农村,生活艰苦,也没有想过,也没什么能力赡养对自己并不好的父母。二女儿嫁了好人家,与张某、王某共同生活在城市,生活宽裕,也尽了赡养义务。二十年前,张某因病死去,其财产继承的问题一直没有提出,也就是张某与王某个人在城市所拥有的房产与土地,一直被小女儿张乙与王某所使用。
如果大女儿张甲,想得到父亲的遗产,会实现吗?
如果实现了,会得到多少?是与张乙平均分配还是由王某、张甲和张乙平均分配,还有由于张甲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会少得吗?

这个问题我来个权威的回答,听好了!!
1:能实现.因为张甲是张某和王某的亲生子女,在不构成<继承法>上有关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时,她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

2:你在案件里没有具体的说明财产数量(价值),我没法具体告诉你她们之间的 继承份额.以下是继承财产分配原则:

A:首先要把张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过分割,共同财产中1/2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了.剩下的1/2就的本案的待继承财产.

B:这1/2就待继承财产.有张甲,张乙,王某平均继承.

C:"由于大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在分的时候,可以少分"这个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立法的本意,我觉得在本案中不应该成立,大女儿应该均分该继承财产!
为什么呢,当初立法上这样规定是为了让那些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的人少分或不分继承财产!本案中大女儿从小就被自己的父母所抛弃,而且长大后也没有能力去赡养父母,同时从道义上来说,作为多年来的补偿,大女儿应该获得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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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13
会实现
先把张某的财产分成两份,一份归其配偶王某所有。另一份平均分给两个女儿
第2个回答  2007-01-13
第一,张与王夫妻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张个人财产分析出来。
第二,就是大女儿的是否还有继承权的问题了;
我个人认为有继承权。
第三,王、大女儿、小女儿都是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张个人的财产应该由三人平分,但是由于大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在分的时候,可以少分;
第3个回答  2007-01-15
这个啊,顶你个肺啊,不要把作业那上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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