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的关系

如题所述

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财产继承权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系;法律上更倾向于不给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被继承人遭受生活困境的,应当不分;如果没有影响被继承人的生活,应当少分。
一、继承权的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什么是赡养义务?
1、作为子女的,对老年人依法要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供养,还有精神上的相关慰藉的义务,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在生活上不方便,需要我们作为子女的特殊照顾,作为子女和赡养人,我们必须对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保证老年人能够正常的生活条件。
2、作为老年人也要了解一些赡养的义务相关法律知识,在自己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时候,若子女们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导致父母无法正常生活流落街头的情况,老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一些丧失生活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人,子女没有及时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要求子女给与相关的赡养费,如果拒绝履行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造成情节恶劣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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