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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投资汽车再制造最显著的特点是高投入和高风险。

(1) 高投入:汽车再制造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如大量的劳动力、土地和资本以及技术、信息、管理等。再制造需要的设备如检测设备、加工设备和检验设备价格高昂。

(2) 高风险:再制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回收产品到达的时间和数量不确定、平衡回收与需求的困难性、再制造加工路线和加工时间不确定、回收产品可再制造率不确定以及政策环境对毛坯来源的限制、社会意识落后对市场的拖累等等,因此投资再制造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但是再制造也具有很高的回报。例如,汽车再制造零部件产品与新品相比,成本只是新品的50%,节能60%,节材70%,对节能环保的作用突出。因此投资再制造不仅可以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还可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只要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高风险,再制造的前景非常广阔。

根据“分散风险理论”,高风险的投资,需要对外投资的多元化来分散投资风险,表现在投资再制造企业上包括两点:水平投资方面,通过再制造产品多元化来降低各种不确定性,即扩大再制造的品牌范围,不仅再制造发动机,而且再制造起动机、变速器、发电机以及转向机等产品。另一个是垂直投资方面,即不仅仅投资再制造加工企业,而且投资再制造的上游资源化企业、再制造技术研发企业以及下游再制造产品流通企业等等,以此来降低再制造不确定性带来的高风险,也就是通过充分细化的社会分工,使废旧汽车资源以最小的物流成本、最优势的生产条件进行再制造,使其剩余附加值得到充分挖掘,因此需要对再制造企业的运作模式进行合理规划。 汽车再制造企业运作模式分析

汽车再制造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运作模式:首先是原产品制造商模式,即所谓的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模式,由整车厂或原配件供应商直接投资再制造企业,通过自己的物流渠道回收本品牌的废旧车辆进行再制造,销售再制造产品;其次是独立再制造商模式,即与生产厂家和或设备供应商无任何关系,但被再制造的部件是由OEM生产的;再者是为OEM服务的承包性再制造商模式;最后是联合再制造商模式。

⒈ OEM再制造商模式

国外普遍采用谁污染谁负责的“制造商责任制”,欧洲的OEM再制造商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OEM通过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站来回收旧件,交由OEM进行再制造加工后,再通过售后服务网络进行销售。该模式下,OEM企业直接从事零部件再制造,再制造件的质量规范由原零部件生产企业制定,与新件相同,原零部件生产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该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优点:便于制造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产品在设计时就考虑到其报废后的回收再造,开展可再制造性设计;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一致性,避免再制造产品与新品的知识产品纠纷,保护企业品牌,市场共享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技术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具有完善的销售、售后服务网络,无须新建物流网络,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制”。

但是OEM模式也存在着以下一些缺点如:OEM企业投资规模大,再制造企业数量少,回收物流半径大。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从全社会的废旧零部件回收到再制造生产企业,到再制造产品再销售出去,相当于每件产品从回收点到再制造点之间进行了一次往返,物流成本太高;原材料回收的不确定性影响也无法消除:在传统网络中,供应是一个典型的内部变量,其时间、数量、质量是由内部需求决定的,而在再制造物流网络中,供应基本上是一个外部变量,很难预测,具有逆向、流量小、分支多的特点。另外OEM模式下再制造的品种单一,仅限于OEM所属品牌和产品,再制造设备利用率低,成本相对较高,资源利用率也较低。

根据“分散风险理论”,可以通过增加投资项目,即增加再制造生产企业、上游的资源化企业及下游的流通企业,同时增加再制造的产品种类来降低风险影响,但这又大大增加了OEM企业的投入,使其无法承担。因此该模式更适合于产业萌芽阶段因政策环境尚不开放、再制造技术尚不成熟、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采用以探索经验。

⒉ 独立再制造商模式

独立再制造商不用经过OEM授权便可以对任何品牌的产品进行再制造,可以保留原厂标,也可以有自己的再制造商标,与生产厂家和或设备供应商无任何关系。

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秩序比较规范,政府对再制造产业发展基本上采取完全依赖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开放式管理机制,对废旧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销售、使用基本上没有约束政策。例如在美国,再制造企业可不经新件生产企业的授权,再制造的产品上也不用去掉原厂商标,只要标识上该产品由某某厂“再制造”即可,美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再制造的零件,一切取决于市场,原则上只要有市场,成本不至于过高,技术上都没有问题。另外,美国规定原制造商的产品在第一次出售时其知识产权就随原产品转让给了消费者,消费者在产品消费后是报废、维修还是重新制造,原制造商都无权干预。

该种模式下的特点是再制造的品种多,批量大,规模效益高;资源利用率较高;再制造成本低,价格优势明显。但在政府管理体系及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和市场混乱。

⒊ 为OEM服务的承包再制造商模式

再制造企业由OEM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与OEM企业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再制造企业和OEM签订规范的供货合同,再制造企业可以同时供货给多个OEM企业,而OEM企业也可以同时选择多个再制造企业进行授权。

该模式下,整车厂通过授权其他再制造企业达到间接履行生产者责任的目的。同时整车厂不必直接投资,降低了自身投资风险,通过增加为其服务的再制造企业数量和产品种类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整车厂可以通过建立再制造技术研发企业,通过技术标准来控制产品的质量。而再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其再制造的产品种类来降低回收的不确定性并提高再制造装备的利用率。该模式也需要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对其支持。

⒋ 联合再制造商模式

联合再制造商模式(或混合模式)下,OEM授权承包再制造商,而承包再制造商通过自身进行再制造生产、向独立再制造采购再制造产品的形式来进行生产的模式。

联合再制造模式下,承包再制造商自身没有投资的再制造产品,如果社会独立再制造企业已有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则可以向其采购,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分工的细化,降低全社会废旧汽车产品回收物流半径,把不确定性风险充分分散,利用社会最优势资源进行再制造的生产,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OEM通过规范承包再制造的技术标准来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售后保证,通过责任延伸,间接分散化履行生产者责任,建立以整车厂为主导的社会化汽车再制造体系。该模式同样适合于政策环境宽松、管理体系完善、再制造产业成熟度比较高的阶段采用。

以上几种典型再制造企业运作模式各有利弊,在合适的环境下可以单独运作,也可以同时存在。可以根据不同的国情、不同的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如美国通用汽车再制造业务主要采取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外包给零部件的原制造企业,如发动机、变速器等,即OEM模式;另一种是向独立再制造商采购再制造件。

目前,我国汽车再制造产业处于萌芽期结束与成长期开始时期,表现为:制定了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已经有了产业发展的技术储备,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产品生产,再制造产品的消费意识正在增加,市场初见端倪。因此,汽车再制造产业启动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产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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