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签订后已实施,中间又要我们补签不合理合同,这样算违反合同规定吗?

请问:租房合同一年制,刚签订3个月,又要我们补签合同,(补签合同内容:一年合同到期后自动退房)这样合理吗 ?我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你可以不补签不合理合同,你可以继续履行前租房合同,如果对方不履行前租房合同,他算违反合同规定的。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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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7
这个不算“不合理的合同”,这个顶多算是“补充协议”。这个很正常啊,房东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子收回来,因为租赁期满后合同对房东是无约束力的。房东的意思就是说,一年后他不租给你了。这个可能是房东一年后不想出租房子了,或者房东不想租给你们了。无所谓啊,就算不签这个“协议”,一年到期后,你们也的照样搬走。签这个跟没签都一样。就是剥夺了你的优先续租权而已。

这个难说啊。不知道剥夺了你们的优先续租权算不算违约、违法、违规。
第2个回答  2010-09-07
你话都说不清楚 就别在这里提问题行不?
你签的是什么合同? 不合理的合同 为什么不合理? 他要求你做什么了?
你能说清楚不?跟个傻X似的,还在这里提问题?
你能不能不提这些 把人能弄迷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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