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销售的,最近越做越觉得不是味,打算不干了,但又不想就这样灰溜溜的走人,打算和公司打场轰轰烈烈的官司。
我是做销售,对于公司对销售提成的许多规定不满意,想从这方面入手,想看看有没有什么是违法的。请不要把整个劳动法转帖给我,请把关于做销售的,或者提成方面又或是业绩考核之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给我就行了。谢谢。
我在看劳动法时看到,其中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想问问,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如果连国家有关规定都没有提到的,怎么办?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劳动案件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