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10分)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10分)

甲市城关区法院或遗产房屋所在地乙市法院管辖。原告:李可,被告:李明、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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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10
(1)本案的管辖在在李春住所地甲市城关区法院或遗产房屋所在地乙市法院管辖。理由: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李可,被告:李明、李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外人。李梅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不能成为被告,李娜没有明确表示弃权,法院应追加为被告
第2个回答  2007-01-10
1、乙市法院管辖。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李可原告,李明、张丽、为被告,李娜追加为第三人,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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