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的原则。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3、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4、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
5、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