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1)精简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国家机关的设置应顺应现实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2)责任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培训和考核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分别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及职务任免及升降与奖励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其次,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后,要接受人民群众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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