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里对公益性岗位辞退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益性岗位的辞退作出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一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和支付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在裁减人员方面,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人员裁减,但需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并规定了在裁减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的优先招用原则。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特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会,并听取其意见。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在特定条件下,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会有所调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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