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针对这一规定的详细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会约定一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例如,建筑工人在高空作业时需要的安全带、安全帽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这些保护和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如果用人单位经常出现延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中国,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些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公司规定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加班费,这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有权解除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这是指劳动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例如,合同是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表示除了上述五种情况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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