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是从1986颁布实施的。
1、一户一宅介绍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申请条件
(1)该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房用房条件;
(2)以其他家庭成员的名义办理过建房用地手续,但因家庭子女结婚分家另过,离婚改嫁等符合分房条件的,可按照“一户一宅”审核确定;
(3)对符合建房用地面积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