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14
我个人认为,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理由是,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终止与解除虽然是不同的,但如果可以约定解除,其法律效果与终止基本相同,从一项意义上说就规避了《实施条例》的该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约定虽属于合同签订时的“协商一致”,但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履行中的“协商一致”是不同的。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法定解除,包括履行中的协商一致也是法定的条件之一。
第2个回答 2016-02-23
按照法不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由于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3个回答 2020-06-24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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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4-22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必备条款,必须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