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如题所述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三、提运单风险:有些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然后收货人就可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在航空运输条件下,可以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这样,只有开证行或付款行的背书转让,进口商才能提货。同时要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四、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着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六、远期信用证风险: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七,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八、开证行信用风险: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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