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予我知名企业商标权益方面的案例

谁能提供予我知名企业商标权益方面的案例,商标权被侵犯后企业有什么损失以及商标权被法律所保护不被侵犯有什么好处等

  商标权被侵犯后企业在名誉、市场占有率、品牌形象等方面都会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当然反过来商标法保护商标便会给企业在这方面带来好处,还有诉讼所得的赔偿,也是一大笔收入。以下是两个案例。

  法国“鳄鱼”诉北京城乡贸易中心等侵犯注册商标权

  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因“CARTELO三色标+CROCODILE图”引起的商标行政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立案受理了法国“鳄鱼”生产厂商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指控被告生产或销售了带有法国“鳄鱼”商标图形的“金鳄”牌服装。据悉,这是法国“鳄鱼”维权系列案之一,之前法国“鳄鱼”曾在一中院状告西单赛特商场销售涉嫌侵权的新加坡“鳄鱼”皮带。

  该案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法国公司,是世界知名品牌“鳄鱼”的商标注册人和生产厂商。2006年7月2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一中院起诉称:2005年4月初,其发现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包括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商场设置经营柜台,销售由第一被告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原告商标“鳄鱼”图形的“金鳄”牌服装,侵犯了其驰名商标“鳄鱼”商标权的商品,该行为已经海淀区工商局查处。拉科斯特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极大地破坏了其商业信誉、淡化并损害了其知名度“鳄鱼”品牌形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登报消除侵权影响。该案已于7月21月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而法国“鳄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的行政案件目前正在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尚未做出一审判决。2005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关于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新加坡“鳄鱼”的“CARTELO三色标+CROCODILE图”与法国“鳄鱼”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裁定法国鳄鱼“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法国“鳄鱼”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法国“鳄鱼”早在1983年就在中国注册了“鳄鱼”图案商标,新加坡“鳄鱼”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相同商标上的类似商标,新加坡“鳄鱼”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在中国市场上,曾出现了众多的“鳄鱼”商标商品。其中包括法国“鳄鱼”、新加坡“鳄鱼”、香港“鳄鱼”和浙江“鳄鱼”。2003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香港“鳄鱼”与法国“鳄鱼”达成和解协议,香港“鳄鱼”承诺2006年后停止使用与法国“鳄鱼”图形近似的商标。2005年,浙江“鳄鱼”与法国“鳄鱼”也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在宽限期后停止使用任何“鳄鱼”图形商标。新加坡“鳄鱼”与法国“鳄鱼”曾就新加坡、台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5个国家和地区使用“鳄鱼”商标一事达成协议,法国“鳄鱼”承认新加坡“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注册的“鳄鱼”商标,由法国“鳄鱼”向新加坡“鳄鱼”支付100万美元的商标许可费,许可法国“鳄鱼”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销售带有“鳄鱼”商标的产品,但该协议未将中国包括在内。

  名牌“LV”仅售百元 北京一商场售假赔偿15万

  4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价值不菲的路易威登皮包在“朝外MEN购物中心”竟然才卖100多元,然而就在商场答应对售假商户整改不久,路易威登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又在同一地点、相同价格买到了这种假货。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继而将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人民币110余万元。

  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依法拥有三项商标注册。2005年9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下,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以人民币100余元的价格购买到假冒 “LV”包。同时,原告还发现在购物中心外墙悬挂了“LV”的大幅广告。9天后,路易威登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停止售假。第二天,购物中心便回函称已经采取措施制止售假。然而时隔一个月,原告却又在“朝外MEN”地下一层购买到假冒“LV”包21个。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朝外MEN”地下一层大量售假行为,已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些侵权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原告“LV”皮具产品相同或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购物中心外设置的广告中使用了“LV”商标的大幅广告图片,属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辩称,地下一层的场地是由各商户独立经营的。在接到停止侵权的函件后,公司对该地下一层进行了整顿,户外广告也予以及时拆除。商场已尽到管理、监督、整顿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朝外MEN购物中心”为被告开办的批发市场性质商业企业,分为地上三层及地下一层,于2005年4月27日正式开始营业。“朝外MEN购物中心”中没有被告自行经营(销售)的区域,全部为商户租用场地自行经营(销售),绝大多数摊位外悬挂有商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地下一层为箱包、皮具区。

  在被告开办的“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箱包、皮具区域的商户中,存在大量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些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属于同类商品,销售价格极为低廉,价格与质量与原告产品的差异较大,被告对这些商品属于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存异议,故法院确定这些商品属于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作为“朝外MEN购物中心”的开办者,其与出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商户均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系将“朝外MEN购物中心”相应场地出租给商户并收取租金、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被告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我国商标法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开业半年前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区域内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应明确知晓其开办、经营管理的市场不得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两次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主观上存有过错。且原告在第一次公证购买后已向被告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以后,原告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在“朝外MEN购物中心”地下一层众多商户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表明被告未尽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比较严重,由此应认定被告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均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合理程度、原告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具体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案例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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